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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的认定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关于盗窃罪的着手,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一般根据不同的盗窃类型予以确定。我国刑法理论没有区分不同盗窃类型展开讨论,一般认为接触财物时为着手。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
    、失控加控制说。我们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当然,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如果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但能认定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本书认为,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法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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