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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7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地下的埋藏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 2.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埋藏物”,是指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遗忘物的所有权属于遗忘该财物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埋藏物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对埋藏物和他人的遗忘物的侵占就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种多样,留作自用、擅自处理、隐瞒不报等。同时,在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令其交出的情况下,仍拒绝交出。 3.行为人所侵占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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