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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定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刑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脱逃犯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脱逃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脱逃犯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的并被关押的人;“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逮捕关押的正在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拘留一、逮捕的正在接受侦查、审查起诉的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本条将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规定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为了维护拘留所、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和严肃性。对于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根据本款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这里的“劫夺”,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的行为。劫夺行为,有的针对押解人员实施,有的针对押解的车辆、船只等实施,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劫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本罪。如劫夺监狱、看守所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要聚众持械进行才可能完成,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犯罪。根据本款规定,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的;持械劫夺的;社会影响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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