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刑事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刑事法规刑事诉讼罪罚轻重犯罪状态刑事证据刑罚分类强制执行刑事案例刑辩指南自首知识
罪名分析
刑事文书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例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5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钟万亿、王俊鹏、刘文嵩、钟溪洲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一案。
  被告人钟万亿、王俊鹏、刘文嵩、钟溪洲等四人分别是台湾省云林县、高雄县、新竹县和云林县人,无职业。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11月,被告人钟万亿向在泰国的廖正雄(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由被告人钟溪洲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被告人王俊鹏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在被告人刘文嵩事先所租房屋内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邮寄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进行贩卖。当毒品邮寄到台湾后,于2006年2月3日在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9723.42克。
  2006年1月5日,被告人刘文嵩按照被告人钟万亿的安排,到泰国欲运输钟万亿留在泰国的半块毒品,后因怀疑已被泰国警方发现未将毒品运走。同年2月3日,钟万亿、王俊鹏在昆明被抓获,次日刘文嵩在瑞丽市被抓获,并先后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昆明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3月10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5月11日,钟溪洲在福清市被海关缉私部门抓获,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4名被告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新华社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