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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例添加时间:2015年5月25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钟万亿、王俊鹏、刘文嵩、钟溪洲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一案。
被告人钟万亿、王俊鹏、刘文嵩、钟溪洲等四人分别是台湾省云林县、高雄县、新竹县和云林县人,无职业。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11月,被告人钟万亿向在泰国的廖正雄(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由被告人钟溪洲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被告人王俊鹏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在被告人刘文嵩事先所租房屋内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邮寄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进行贩卖。当毒品邮寄到台湾后,于2006年2月3日在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9723.42克。 2006年1月5日,被告人刘文嵩按照被告人钟万亿的安排,到泰国欲运输钟万亿留在泰国的半块毒品,后因怀疑已被泰国警方发现未将毒品运走。同年2月3日,钟万亿、王俊鹏在昆明被抓获,次日刘文嵩在瑞丽市被抓获,并先后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昆明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3月10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5月11日,钟溪洲在福清市被海关缉私部门抓获,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4名被告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