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刑事法规刑事诉讼罪罚轻重犯罪状态刑事证据刑罚分类强制执行刑事案例刑辩指南自首知识罪名分析 刑事文书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
被告人陈付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添加时间:2015年6月23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汝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付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大队三陈自然村5号。2000年4月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付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陈付强携带剪钳、脚爬等作案工具到汝州市城北村将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盗割100米。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评估,盗割电缆线价值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剪钳、脚爬等的照片,证人任景法、吴亚涛、任团结、杨海宏的证言,汝州市物价部门的评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线路,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付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延斌 审 判 员 常占伟 审 判 员 彭琴萍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延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