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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暂缓起诉应注意五个问题

添加时间:2015年6月25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暂缓起诉又称起诉犹豫、缓予起诉或附条件的不起诉,它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类似于刑罚执行中的暂缓执行,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已经试行暂缓起诉制度。笔者认为,在探索暂缓起诉中应注意五个问题。
一、应有法律授权。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决定"应理解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暂缓起诉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这个考验期应长于一个半月,也就是说,暂缓起诉后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必定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一个半月之后,这有违背刑事诉讼法之嫌。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明确暂缓起诉的性质、地位,在法律上给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特别授权。
二、限制暂缓起诉对象范围。由于暂缓起诉的特殊性,在我国试行暂缓起诉的初期,暂缓起诉的对象最好限定为在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此类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如果处理好了,不仅不影响其学习,反会使其珍惜难得机会,深刻检讨自己的行为,自觉远离违法犯罪,从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应具备一定条件。这些条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系初犯、偶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家庭、学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等。
四、应征得被害人同意。有些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如果对符合暂缓起诉条件的案件都作暂缓起诉,必定会引起部分被害人的反对,为了体现被害人对暂缓起诉的有效监督,在暂缓起诉前征得被害人同意是十分必要的。
五、明确暂缓起诉的具体考验期。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可参照刑法有关缓刑考验期的做法,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给予二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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