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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情形应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15年8月30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单位自首是自首制度的一种,因此自首的成立条件同样也适用于单位,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是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由于单位是法律上拟制的“人”,自动投案只能由集体研究决定委派自然人或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实行。二是如实供述罪行。被委派的人或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主要罪行如实交代,而不只是交代次要部分罪行。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因此,单位自首的认定也应当体现一体化的特征。结合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笔者认为可将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其他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单位中上述人员之外的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个人不予认定自首,但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2.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则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对单位不认定自首。
3.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也应认定为自首,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认定为自首。
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且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庭审阶段均翻供的,单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如果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翻供,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翻供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视为自首;如果仅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翻供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
5.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或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该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其个人也应认定为自首;如果后来翻供,其个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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