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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新(化名)故意伤害他人,经韦律师成功辩护,决定不起诉——黄明新故意伤害案

添加时间:2015年8月31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明新是15年前在广西轻工业学校与他人合谋故意伤害黄凯(化名,下同)致死的犯罪嫌疑人之一,他隐藏行踪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1年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掌控了他的行踪,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黄明新所在的东莞某工厂并把他抓获。

厂里人都惊呆了,黄明新是厂里的老员工了,他忠厚老实、脾气又好,从不跟人结怨生事,他怎么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呢工厂里的人百思不得其解。

 

 

控辩交锋

侦查机关将黄明新等人抓获后,迅速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移送至南宁市检察院,南宁市检察院指定西乡塘区检察院管辖。

家属委托韦荣奎律师作为黄明新的辩护人。

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了黄明新,并到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以他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他马上看出了案件存在疑点:

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明新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在于:尽管黄明新等人对于他们殴打被害人黄凯的事实都供认不讳,但殴打了黄凯后,黄明新等人就马上离开了,按照黄明新等人的供述,他们离开的时候黄凯还活着。

尽管侦查机关指控黄明新故意伤害黄凯并致其死亡,但是:黄凯究竟是被殴打时就死亡还是黄明新等人离开后死亡黄凯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死亡是否黄明新等人的殴打导致了黄凯的死亡侦查机关的证据并不充分,尽管有广西轻工业学校校医关于黄凯死亡的证言,但韦律师并没有在案卷材料中看到尸检报告!

也就是说,本案的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黄明新等人的殴

打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黄明新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公安机关指控黄明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明显不足!

 

辩护效果

就案件存在的疑点,韦律师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反馈,并正式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最终,主办检察官采纳了韦律师的意见,认定:黄明新等人涉嫌故意伤害黄凯致其死亡案,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黄明新涉嫌故意伤害案

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明新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执业律师韦荣奎担任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明新的辩护人。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黄明新及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死者黄凯的死因、无法证明黄凯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黄明新及其同案人黄恒龙(化名,下同) 、顾薛福(化名,下同)的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南宁市公安局指控犯罪嫌疑人黄明新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黄明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点意见:本案的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没有查清。

第一个疑问:死者黄凯究竟何时死亡,没有查清。

    从案卷的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黄恒龙 、黄明新、顾薛福在殴打了黄凯并离开时,黄凯仍然活着。

犯罪嫌疑人黄明新、黄恒龙 及顾薛福三人的供述都能相互映证,他们把黄凯放到教学楼一楼楼梯下时,其仍然有意识且仍在挣扎:

黄恒龙 于2011年10月20日17时13分至18时47分所做供述第4页倒数第六行“打了一会,我们见姓黄的还动,于是我们就把他抬到教学楼一楼楼梯底下,然后我们就跑走了。”

黄明新于2011年11月22日19时至21时17分所做供述第4页倒数第3行“但是我把姓黄的管理员推到楼梯口中的时候,我还听到姓黄的叫喊,他手脚当时还能动弹的”

顾薛福于2011年11月19日19时35分至21时57分所做供述第5页第6行“我们离开前,我看见那个被绑着手脚的男子还在动,还有点声音叫出来,但是因为被布堵住嘴,他只能发出很小的声音”。

而证人覃荣国(化名,下同)、李伟(化名,协同)的证言也同样能够证实,其二人在发现被害人时,其仍然呻吟、呼吸、挣扎、存活的事实。

    虽然公安机关也提供了证人刘信(化名,下同)(原广西轻工业学校校医)、阮琪发(化名,下同)(原广西轻工业学校校医)的证言想以此来证实该二人对死者进行检查时,死者已经死亡,但当时检查的情况如何辩护人认为:证人在时隔15年之久凭借回忆所做出的证言,从记忆的遗忘曲线来讲,其客观性、能否回忆起真实的情况都存在重大疑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更无法用来证实本案事实。

第二个疑问:死者黄凯究竟因何死亡,没有查清。

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反映出黄凯的死亡原因,没有对黄凯进行尸体检验,即使是当时查看死者是否死亡的证人刘信、阮琪发,也没有对死者的死因进行检查。死者因何而死,是存在疑问的。

第三个疑问:黄明新等人的行为究竟造成了什么后果,无法查清。

黄明新等人在离开时,黄凯仍然在挣扎、发出声音。

而黄凯在被李伟等人发现时,也仍然在挣扎、发出声音。

   李伟等人在发现黄凯后,通知值班人员前来查看,值班人员再通知保卫干部,保卫干部再通知校医前来检查,这中间间隔了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差内,不能排除有其他因素掺杂、发生其他事情的可能性。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根本无法查实黄明新等人的殴打行为,对死者造成了何种影响。

   第二点意见:本案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黄明新等人的殴打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黄明新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公安机关指控黄明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故意伤害类案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殴打行为的存在(如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如鉴定结论书)、同样也要求有证据证明殴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言辞证据等);这样的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才足以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本案的证据明显达不到以上要求。

不可否认,黄明新等人确实对黄凯进行了殴打(这一事实有黄明新等三人的供述佐证),但黄明新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死者究竟何时死亡因何死亡本案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既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也无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更无其他辅助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足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存在疑问,证据不足,南宁市公安局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明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恳请贵检察院对黄明新不予起诉。

                      

辩护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荣奎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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