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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强(化名)涉嫌11次抢劫,建议量刑10年,经辩护刑期减半——杨华强抢劫案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杨华强于2001年5月至2002年3月期间先后参与11次抢劫行为。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杨华强的亲属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认为杨华强涉嫌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询问犯罪嫌疑人杨华强,认为杨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先后十一次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量刑十年。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在多次会见杨华强,听取杨华强的供述;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对所附的证据前后对比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杨华强参与11次抢劫行为的有关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有的存在矛盾,有的不符合常理,因此这些证据都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同时,被告人杨华强在案发时尚未满18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被告人杨华强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既能主动坦白交代,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同时又有立功表现。这些都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本案中杨华强的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对杨华强做出公平合法的判决。

 

辩护效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韦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杨华强第三次、第六次、第七次的抢劫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余的抢劫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被告人杨华强在案发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华强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华强及其亲属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杨华强(化名)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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