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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后报警是“犯罪中止”吗 ?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女白领投毒案开庭,公诉人只认定其有自首悔过情节
  本报讯 记者罗颖,通讯员志明、赞锋报道:昨天下午,本报《焦点新闻》报道的女白领投毒案在广州海珠区新滘法庭开庭审理,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成争议焦点。
  昨天下午4时许,32岁的疑犯海燕被带到法庭。她没有聘请律师,而是自我辩护。
  据公诉机关指控,海燕因与前男友发生感情和金钱纠纷,经多次救助未果产生厌世情绪,遂起报复社会的心理。1月31日下午4时许,在海珠区赤岗路一食家厨房内投毒,后离开现场。当日下午5时许,海燕良心发现,打电话报警并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海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但她说:“买老鼠药初衷是用来自杀的。”
  她辩称,投毒后不久她就后悔了,且主动通知了警察,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她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但公诉人反驳说,投毒这种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就会使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受到威胁,因此不存在“犯罪中止”之说。公诉人同时也指出,海燕犯罪后有悔过情节,并主动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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