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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方法及对未成年或单位适用罚金刑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7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罚金刑是指由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中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惩罚具有贪利性的犯罪分子。所谓贪利型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刑法分则中有125个条文规定有罚金刑,这些罚金刑主要规定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和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中。除妨害公务罪等少数犯罪外,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有关贪利方面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选科罚金刑,是指在刑法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既可以适用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具体适用何种刑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如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规定就是采用的选科罚金刑。在处理具体案情时,对犯罪人是单处罚金还是并处罚金,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并参考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予以确定。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罚金刑:(1)偶犯或初犯;(2)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5)被胁迫犯罪的;(6)主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如果犯罪人的罪行较为严重,单处罚金刑不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则应当根据犯罪人犯罪的性质,参考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并处罚金。
  2、并科罚金刑,是指在刑法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同时规定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刑罚方法,其中又分为“必并科”和“得并科”两种方式,“必并科”是罚金刑与自由刑必须同时适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罚金刑大部分都属于这种类型;“得并科”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并科适用裁决的方式,如我国《刑法》第325条规定对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该条就是规定的“得并科”罚金刑。
  3、单科罚金刑,是指在刑法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中关于自然人的刑罚目前尚无典型的单科罚金刑,对法人或者单位犯罪的处罚则基本上是采用的单科罚金制。
  4、并科或者单科罚金刑,如我国刑法第337条规定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就是采用的并科或者单科罚金方法。罚金刑作为惩罚经济犯罪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但是,相对自由刑来说,罚金刑远不及自由刑适用中那么操作规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法律上的可操作性。
  在现代刑法中,罚金是与生命刑、自由刑相提并论的刑罚方法之一。判处罚金是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罚金刑在刑罚中运用中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罚金达到对犯罪分子经济上的惩罚。尽管罚金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金钱,但其适用的结果却标志着国家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因此,罚金刑与民事、行政、经济方面的罚款等处罚是有本质区别的。
  虽然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虽然二者都属于财产刑;都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在适用的目的上都是为了剥夺犯罪分子经济利益,将犯罪人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强制收归国有;在适用程序上,都是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方可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处罚权。但也是有区别,主要表现在(1)物质内容不相同。罚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而没收财产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以及房屋、企业等不动产。(2)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罚金一般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或者在严重的经济犯罪中适用并罚;而没收财产则一般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贪利型犯罪。所以,没收财产刑在刑罚的严厉程度上重于罚金刑。(3)执行的机关不同。刑法规定罚金刑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而没收财产刑虽然主要由法院执行,但公安机关可以参与其执行。(4)执行的方式不同。罚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缴纳或者分期缴纳;而没收财产则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的执行完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保证在刑罚运用中的准确适用。
  对未成年或单位适用罚金刑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对未成年人应避免适用罚金刑或者尽量减少罚金的数额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避免适用罚金刑或者尽量减少罚金的数额,相对用自由刑取代。对于“必处”罚金刑的,如果行为人没有劳动收入,可以根据其在家庭财产中应占的财产份额判处适当数额的罚金,并且参照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确定适当的罚金额;对“得并处”或选科罚金刑的案件中,尽量不适用罚金或者选择适用其他刑罚方法;对于罚金刑难以适用而选择适用自由刑的案件,由于自由刑重于罚金刑,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用原则。
  2、对单位构成犯罪适用罚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刑法规定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如《刑法》第17条规定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刑法在此没有规定罚金的限额或方式,因此,这里所指罚金属于无限额罚金。所谓无限额罚金,是指罚金的数额限度刑法不作出明确规定,而由法官在量刑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裁量。对于无限额罚金,司法机关在裁量时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其经济状况等,并非是毫无限制,不能倚轻倚重,罚金过多或过少都不能达到刑罚的打击效果。(2)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某罪的情况下,刑法一般是将自然人构成犯罪的法条罗列在前,然后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等,对于类似情况,则应当以刑法对自然人构成该罪的处罚为前提,如果前法条规定的是“倍比罚金制”,对单位也应当按照倍比罚金处罚,如果前条规定的是普通罚金刑制则依照普通罚金制处罚。(3)在实行“双罚制”的案件中,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还应当判处罚金,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一种是刑法只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依照前款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处罚。对于这类情况,在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的自然人犯罪处以罚金,如《刑法》第126条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就属于类似情况。另一种是刑法在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又另设条款明确规定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内容,如《刑法》第76条规定对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类似情况,由于刑法已专设条款作了特别规定,没有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单位犯罪中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处罚金刑,所以,就不能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单位犯罪中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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