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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莺莺案看勘验检查笔录的困惑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何家弘(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何):今天我们的论坛从一份笔录报告开始:2006年9月9日晚5时许,在一间很大的房子里有人看见张老师躲在角落里的一堆杂物后面,向外张望了一下,又缩了回去。几分钟之后,张老师脸上带着不自然的笑容,向别人招了招手,然后从旁门走了出去。大家可以猜一猜,这份笔录到底想证明张老师在干什么?
听众甲:张老师也许在收集一些垃圾,身为老师他感觉到有些不好意思。
听众乙:可以肯定,张教师在做一件见不得人的事情。
听众丙:张老师可能在杂物背后换衣服。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汪):在我看来,这份笔录报告根本就不是勘验检查笔录,充其量是一份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上的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状况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何:这份笔录所要反映的情况是:张老师是在体育馆打完羽毛球以后在角落里偷偷换好衣服后出门了。我们暂且不论上面这份报告是不是笔录,但它告诉我们一个很简单的道理,那就是案件发生后,无论我们以何种方式记录案情,如果使用语言模糊,必定会给我们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困惑。
■为什么认定高莺莺自杀会产生质疑?
何:我们刚才所作的一个小小的铺垫就是想对照一下高莺莺一案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存在什么问题。2002年3月15日晚,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宾馆身亡,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医组尸检后得出结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3月18日凌晨4点,当地警方将高莺莺的尸体拖走,当晚尸体被火化。此后,高莺莺的父母四处上访,到2005年,襄樊市的腐败窝案曝光,襄樊市委原书记孙楚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他一些官员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理。今年初,《民主与法制》相继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是《襄樊官腐并发症》,另一篇为《高莺莺之死九问》,引起了社会关注,媒体也有很多跟踪报道。不久前,这个案子又有一个戏剧性的进展。有关方面宣布,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天虎以涉嫌伪证罪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公安人员在到达现场后直接作出结论高莺莺系自杀,而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验,对高莺莺尸体也未进行细致检查,导致这个案子存在很多疑问,比如说高莺莺是否为自杀,她是否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个案件(包括处理尸体)有没有什么问题。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张):这个案子后来牵涉到当地领导,由于涉及政治因素而激起民愤,社会公众普遍站在高莺莺一边,形成了一定的对立情绪。
何:很多人依据媒体的报道判断案件事实,这是一个不好的倾向。试想想,拥有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司法人员都未能搞清楚的事实,凭记者的采访就能搞清吗?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对媒体所报道的事实应该首先打一个问号。
张:我们现在要探讨的是,这个案子为什么到后来会形成一笔糊涂账?高莺莺的尸体上明明有多处被掐的痕迹,内衣上也有残留物,为什么最终未被检查?由于侦查程序中存在漏洞,导致高莺莺一案最终不能对社会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虽然后来派出了最优秀的刑事侦查专家,但由于尸体已被火化,再优秀的专家没有一个可以检证的对象,也无济于事。
汪:对这个案子我慨叹最深的就是公安人员未能作出一份规范的笔录。在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的历史是很发达的。早在秦朝时期,秦简中的《封诊式》就有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称“爰书”。比如对于如何鉴别自缢或他杀,要看舌头是否伸出,口腔或鼻子是否有呼吸迹象,所打的扣是否为死扣。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作用有什么不同
汪:从证据学上来说,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有明显区别的。鉴定结论是一种分析判断,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笔录则是忠实地记录案件现场情况。而高莺莺一案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则直接作出死者系坠楼身亡的结论,要么是意外,要么是自杀。对于现场情况则没有足够的反映,比如楼有多高、死者躺卧位置、身上的创伤呈现什么特点等。其实,是否是坠楼身亡应该由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勘验检查笔录不应当有任何分析的成分,它只需把当时的现场固定下来,以利于日后作出判断。我所了解的黑龙江一位检察官办的案子,就是通过现场照片中的一处白点发现了案件疑点,从而推翻了整个认定。因此,侦查人员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不在于当时能作出什么结论,而在于固定保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该尽力固定检材,信息记录得越充分越好,此后才需要专家作出鉴定。
何:我觉得,勘验检查笔录并不一定绝对排除判断,侦查人员做完勘验检查后必定有一个初步的结论,高莺莺案得不出让人信服的结论,不在于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应该作出自杀的结论,而在于其勘验检查做得很粗糙。
■勘验检查笔录是证据还是一种证明方法
何:从三大诉讼法对现场勘验所形成的证据称谓来看,刑事诉讼法为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法为勘验笔录,而行政诉讼法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规定?
张:民事诉讼中勘验用得不多,主要是对不动产的勘验。行政诉讼中更多的涉及到现场执法行为的记录,比如对于某种执法行为有人阻挡,有人拉开,然后推土机进入。而刑事诉讼中勘验手段用得比较多,此外刑诉中还存在检查手段,比如人身检查。其实,对于勘验到底是一种证据还是一种保全证据的方法,是书证还是物证,在证据学界有一定的争论。
汪:前苏联民诉法就明确规定,勘验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刑诉中还较多地运用检查手段。与犯罪有关的人身场所物品都涉及到检查,甚至还存在强制检查。刑诉中的尸体检验运用得也很普遍,英国还有专门的验尸官,尸体必须经过验尸官的检查以后才能火化。刑诉中的侦查措施还包括侦查实验。
■搜查笔录是证据吗
何:这里我提一个问题:刑诉中的搜查笔录是不是一种证据?
汪:搜查笔录只有一个作用,就是同时通过见证人的见证,确认搜查的合法性,它对案件事实无证明作用。这里还要注意到搜查与检查的一点不同,那就是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说明检查有一定的专业性。
张:我认为,搜查笔录有时候既能证明搜查的合法性,同时也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何:比如搜查中提取的物品可以起证明作用。
■勘验检查中的照片是一种什么证据形式?
张:勘验检查中的照片只是与文字不同的记录方式而已。这是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比如现在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来记录案情。勘验检查中的照片只起再现案件现场的作用,它和作为书证与物证的照片是不一样的。
汪: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照片是一种什么证据,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第一,照片就是笔录里的一部分。就是说通过照片这种形式来记录案情,因为不一定非要写在纸上的东西才能视为勘验检查笔录。凡是可以还原为文字的照片都可以认为是勘验检查笔录。比如血迹是条纹状的还是放射状的,照片可以一览无遗,而这本来可以转换为文字加以记录,只不过侦查人员为了直观起见,采取照片代替文字将现场情况记录下来。
二是照片是物证的传来形式,有一些物品无法直接充当物证,比如被毁坏的建筑,只能通过照片加以证明。
三是环境与状态的固定,比如录像资料里的定格。总之,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照片应当根据其证明作用对其进行归类,这才是严谨科学的态度。
何:照片还可以进行这种归类:比如方位照、全貌照、细目照等等。
■勘验检查笔录所涉及的其他证据问题
汪:还有一点必须明确,勘验检查笔录与其他证据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是在诉讼内制作的,而很多证据,比如说视听资料都是在诉讼外制作的。这里又涉及到两个概念,目的证据和偶然证据。
张:民事诉讼中目的证据居多,比如当事人订立的要式合同,就是一种目的证据,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知道这份合同将来是要用做证据的。
何:我们这里还需搞清一个问题:勘验检查笔录总体上来说是一种综合性的证据,但它都不能直接反映案情,那么它是否都是间接证据呢?
汪:在证据学上,一般认同的概念是“单独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我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按照这一标准,在诉讼中几乎没有直接证据,因为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我的观点是:直接证据是指某一证据本身能指向犯罪嫌疑人是谁。比如,单纯只是证明某人来过现场的证据就不是直接证据。
何:从程序上来说,高莺莺一案最终并未立案,那么侦查人员所作的笔录是否是勘验检查笔录呢?
汪:诉讼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的。对于立案,应当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是案件发生后的审查过程本身。二是立案决定。并不是非要作出立案决定之后才存在勘验检查活动,诉讼只要启动,比如侦查人员紧急情况下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都可以在日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何:无论如何,高莺莺一案由于现场勘查的粗糙导致了今天认定案情的困难。高案中是否涉及到政治因素我们暂且不管,或许我们要探讨的是如何让侦查人员彻底排除外界影响尽心工作,如果侦查人员是在毫无外力因素影响下认定高莺莺系自杀,或许就不会对民众产生这么大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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