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刑事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刑事法规刑事诉讼
罪罚轻重
犯罪状态刑事证据刑罚分类强制执行刑事案例刑辩指南自首知识罪名分析刑事文书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罚轻重

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8年4月23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释义〕本条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是对原刑法第七十一条的 修改。主要修改是:1.将减刑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2.删去原条文 中的“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的规定;3.增加规定了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应当减刑,并对重大立功表现作了明确的界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 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 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 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2.减刑的条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 刑的。原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具体,实践中不好掌握。这 次修订刑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将“确有悔改表现”改为“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如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 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 产任务,认罪服法等。有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1)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2)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的等。只 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第二类是 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新增加的内容,也 是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应当予以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 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 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 贡献的。
第二款是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款规 定,减刑以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关押 场所实际服刑的期间。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