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刑事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刑事法规刑事诉讼罪罚轻重犯罪状态刑事证据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刑事案例刑辩指南自首知识罪名分析刑事文书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开设“黑网吧”情节严重者 至少拘留10天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开设“黑网吧”情节严重者 至少拘留10天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除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处罚外,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草案还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经营保安服务,经营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开锁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草案还规定,私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的;伪造、变造、倒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伪造、变卖、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情节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