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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所为您分享:刑事案件上诉原因及对策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8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Tags: 被告人,量刑,上诉,犯罪,法官 http://www.nnzwfzls.com/
一、2009年以来刑事上诉案件情况
1、案件数量。2009年收案84件,上诉案件11件,同比2008年增加1件,上诉率13.10%,2010年1至6月份上诉案件2件,上诉率5.9%。
2、案件类型。2009年上诉案件涉及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抢劫罪、拐卖儿童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主要是经济犯罪案件及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今年上诉的2件案件,都是盗窃案。
3、量刑情况。2009年上诉案件11件共21人,其中5年以下量刑7人,5年到10年量刑13人,10年以上量刑的1人,今年上诉案件2件共6人,5年以下量刑4人,5年到10年量刑2人。
4、上诉理由。(1)认为量刑过重的,如唐发意持有毒品一案、李祥国拐卖儿童一案;(2)认为认定事实不清的,如唐运南贪污、受贿一案,黄太云、李成龙等人拐卖妇女一案,周育贵、陈家勇等人盗窃一案;(3)认为定性错误的,如文正东破坏交通设施一案;(4)认为无罪的,如戴顺光等人盗窃一案。
5、上诉结果。2009年上诉的11件案件中,维持原判9件,改判2件,均为非责任性改判,其中蓝田受贿案改判的理由是有新的证据证实蓝田有立功表现,李祥国拐卖儿童一案改判的理由是有新的证据证实李祥国具有自首情节。今年上诉的2件案件都已经维持原判。
二、上诉原因分析
1、量刑尺度不够平衡。我国刑法对个罪的刑罚大多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由于每个承办人的知识结构、看问题的角度等原因以及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对案件情节、量刑的理解和裁量难免会出现差异,结果导致对同一类型的案件量刑不一致,有些被告人看到其他被告人量刑比自己的轻,容易产生心理不平衡、不理解。
2、文书说理不够透彻。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挽救和教育罪犯尤为必要,特别是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对于这些案件,考虑其本身的影响,我们有时存在“言多必失”的思想或者偷懒思想,不求写得充分,但求写得没错,在说理上简简单单应付了事,使得说理不够透彻,没能让被告人及其亲属看得心服口服。
3、案件证据存在一定瑕疵。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存在一定瑕疵,证据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有些证据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抓住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狡辩,如果自己的意见不被采纳就会选择上诉。
4、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是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多数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在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总认为自己被定罪不当或量刑过重,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应构成彼罪而非此罪,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处罚较轻的犯罪。二是被告人为了逃避惩罚或重刑,故意歪曲事实。有些被告人明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性质及所应受的惩罚,但为了开脱罪责、逃避惩罚,往往在庭审中对其行为性质和犯罪情节进行辩解,否认犯罪、犯重罪或重刑情节,如果达不到目的就会上诉。
三、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几点对策
1、转变思想,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们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摒弃片面强调“法律至上、中立、被动审判”的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司法观念,不仅要重视案件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其社会效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根据犯罪原因、规律和特点,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充分发挥政策感召力、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又坚持依法准确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提高被告人的服判率,在依法严厉惩处铁路高发的盗窃、破坏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尽可能的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轻微犯罪人员尤其是失足青少年犯罪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致力于减少社会对立面,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2、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统一量刑标准。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虽然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通过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对事实与量刑的充分辩论,使被告人对事实的认证及量刑的依据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因此,我们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和制定量刑的统一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庭室领导应加强对量刑的指导及监督。
3、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培养,加强文书论证说理。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我们要自觉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社会知识和逻辑思维、写作能力,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裁判理由上都必须思路清晰,说理部分必须严谨充实,真正使被告人心服口服。同时,组织上也要为法官业务能力的提高创造条件,一是为适应法律知识不断地更新,及时为法官提供业务学习资料,积极加强同地方法院的联系,把地方法院好的经验引进来;二是加强上下级法院的内部业务交流和培训,统一和规范司法思想和司法行为。
4、加强与侦查、审查起诉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对于在阅卷中或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要加强与侦查、审查起诉部门的沟通,特别对于被告人可能存在异议比较大的事实和证据方面,除了通过认真阅卷了解之外,还要主动征求公诉机关的意见,并就这些问题与公诉机关沟通如何做好证据补充及如何安排好庭审内容等各项工作,由公诉机关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作充分准备并加强举证,在庭审中加强论证说理。
5、坚持做好庭前释法和判后释疑两项工作。一要庭前释法。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除了要认真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外,还要送达与指控罪名相关的条文,让被告人做到心中有数,减少抵抗心理,主动认罪伏法,同时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意见,除了了解他们的想法以便在接下来的庭审作好应对之外,还要向其作好有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工作。二要判后释疑。除了在宣判完毕后问问被告人的意见,并当场作出解答之外,还要向后作一定的延伸,即在向被告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被告人可以与承办法官联系请求法院围绕裁判文书内容进行答疑,如果有必要,承办法官要亲自到被告人关押的地方给予解答。同时要积极跟辩护人、被告人家属联系,听听他们的意见,耐心解释,并争取通过他们共同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真正做到服判息诉。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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