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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需谨慎 名义车主应担责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1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肖某为了获得政府下乡补贴,借用曹某的户口簿购买二轮摩托车,肖保险到期后未缴纳保险。一次,肖某的朋友李某在肖某的住处玩耍,未征得肖某允许,李某私自将摩托车拿去驾驶,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将一人撞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未果,于是受害人向永善县人民法院起诉。曹某认为车辆并非其所有,其仅为名义车主,并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肖某也认为李某未经其同意私自将摩托车钥匙拿去驾驶,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案件枚不胜举,当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均推卸自己的责任,仅按个人主观意识片面认为车辆由谁驾驶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缴纳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车辆,明确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余部份才由有过错的车辆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该案中,曹某作为该车的车主,应及时续交保交强险保费,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曹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为该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应对该车辆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李某与肖某关系较为特殊,即使未经肖某允许,李某驾驶肖某实际管理的摩托车,也未违背肖某可借车的生活常理,因此肖某仍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经过法官对当事人释理明法和疏导后,曹某和肖某认识到了自己在整个事故中的责任,最终与受害人达成了由李某、曹某和肖某共同赔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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