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刑事法规刑事诉讼罪罚轻重犯罪状态刑事证据刑罚分类强制执行 刑事案例刑辩指南自首知识罪名分析刑事文书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
拘传的对象添加时间:2014年2月10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