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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能否构成自首?

添加时间:2014年5月5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简称。“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双规”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情况。而“双规”是违反党纪政纪,不是“强制措施”,所以,在“双规”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况,属于自首的法律所规定范围。
  我国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自首上述的概念,属于投案自首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
  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
延伸阅读:
双规和法律的关系
双规是怎么诞生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
  四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五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
  六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后交代自己罪行的。
  七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
  八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此,我们认为在双规期间交代的案情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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