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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添加时间:2014年7月18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采用拘留措施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请法院院长批准。拘留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的妨害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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