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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我为“四人帮”辩护

添加时间:2015年6月5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中央决定,让我们作“四人帮”的辩护人
我国律师制度始建于1954年,1956年有所发展;不幸的是1957年以后长期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粉碎“四人帮”后,1979年才开始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下半年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时,根据中央决定,十几位律师参加了我国特大案件的诉讼活动,10位律师作为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出现在特别法庭上,向全国、全世界宣告我国在司法活动中重视律师的作用。这自然地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可是审判过后,虽然出过几本关于这一审判的著作,但有关为案件被告人辩护的书却一直阙如,参与其事的同志谈起来总感到是件憾事。当年主管律师辩护工作的司法部副部长陈卓同志对此更为关注,多次与我谈及此事,希望组织力量尽快编写。随后,与健在的当年几位辩护律师交换意见,取得合作编书的共识,并商定以纪事的方式撰写,旨在为后人留下这段我们亲身经历的史料,以免懒得动笔,致其湮没无闻。
需要说明:上面所说“我们亲身经历的史料”,是就律师辩护活动而言的;至于书中所写历史背景、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等均非我们亲身经历。但为了使读者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又不能不作交代,因而虽非亲身经历,也需要写出。就律师辩护活动来说,尽管报刊上曾发表过某些方面的文章,但都是片断的、局部的,只有《特别辩护》这本书才对当时的辩护活动作了系统的、全面的披露和反思。
  “江青还是想请律师作辩护人”
且不说律师小组的成立及其工作原则、为准备辩护进行的各种活动过去均未公开报道过,即使像会见被告人,也只有部分简略的透露。本书除江腾蛟的两位辩护律师均已仙逝无法了解他们的会见情况外,对其余被告人的会见都由其律师比较详细地撰写了会见情况。对江青的会见可以说最有特色,撰写者将江青的神色、表情、心态作了惟妙惟肖的描绘。
律师与江青会见两次,第一次是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他们初次见到江青,感到她“故意显得斯文懂理,从容不迫”,但经过一段谈话,江青时而说张思之:声音太低,她听不清;时而又说张思之:声音太大,她怕声浪震动,让他们感到江青实在难缠。律师一再提出要她明确表态“是否委托辩护律师”,她始终“王顾左右而言他”,没有给予答复,直至谈话结束这一问题也没有解决。他们回到休息室,向在那里等待他们的司法部律师司王汝琪司长汇报。不久监狱当局的王政委去休息室告诉王司长说:“江青还是想请律师作辩护人,但她表示不要姓张的,想要姓朱的。”王司长听后说:“江青要一个,又不要一个,还想分化我们啊!”回去后经请示又派傅志人、朱华荣两位律师再次会见江青。这次会见,他们谈的时间比较长,大约两个钟头。会见时江青滔滔不绝地讲:在文化大革命中,她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办事的,是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起诉书对她的指控是捏造的,如此等等讲个不停,就是不谈是否委托律师作辩护人。后来她提出请律师作她的代言人,傅律师向她解释:刑事诉讼中没有代理制度,作她的代言人是他们无法做到的。江青听后说:“这样子,我就不麻烦你们了。”也就是不委托他们作辩护人了。因而在江青受审时就没有律师为之辩护。
  在如何为吴法宪等被告人辩护的问题上,曾有不同意见的争论
为案件被告人辩护,是律师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所在,律师小组对此非常重视。在如何为吴法宪等被告人辩护的问题上,曾有不同意见的争论,但经过讨论,基本上取得了共识,一致“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克服困难把工作做好”。随着诉讼活动的进展,律师的认识不断提高,后来撰写的辩护词大都能实事求是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审判结束后,出版了两部比较重要的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和《历史的审判》,书中对法庭辩论的情况有扼要的记载,五篇辩护词均已收录。但这两本书市面上早已绝迹,广大读者很少看到。《特别辩护》这本书对为五位被告人的辩护以及在法庭上律师的提问都有详细的叙述,各方面对辩护的反映也如实作了介绍,可使读者全面了解当时辩护的情况。
例如,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林彪的儿子),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建立反革命“联合舰队”,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为了弄清吴法宪该不该对林立果后来进行的反革命活动负刑事责任,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向吴法宪提问:“林立果利用你给的特权,进行了许多反革命活动,你知道不知道?”吴回答:“他们搞的那些事情确实不知道,当时没有想到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据此律师在辩论阶段的辩护发言中明确指出: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进行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对林立果的这一反革命罪行,吴法宪不应当承担罪责。这一辩护后来得到特别法庭的认可,也受到与会听众的好评。
又如,起诉书指控姚文元于1976年5月7日在北京同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谈话时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将来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这是为后来上海的武装叛乱作舆论准备,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律师在为姚文元进行辩护时对这一指控明确予以否定,指出姚文元讲那些话时,正是他们得意忘形之时,不会预料到他们后来的覆灭,也难以预料到他们要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因而也就不应当让姚文元承担策动武装叛乱的责任。这一辩护也得到特别法庭的认可。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宣判后的一次报告中曾谈到起诉书的上述两项指控。他在分析了事实情况之后针对两项指控说:“因此,法庭在判决当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这表明律师的辩护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类似的事例在律师的其他辩护词中同样存在,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介绍了。
  李作鹏在最后陈述时,希望将山海关机场的材料保存下来,让500年后的史学家、法学家来做评价
审判过程中过去未曾披露的细节,本书在撰写时经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也有所披露。例如,姚文元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他在服刑期间将认真学习政治经济学,并引用《离骚》中的名言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说明他当时的心态。又如,李作鹏在最后陈述时心脏病发作,审判长让他将最后陈述稿交给法庭;但他表示休息后再讲,要将最后陈述让在座的800名听众都能听到,并强调希望将山海关机场的材料保存下来,让500年后的史学家、法学家来做评价。这些细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纪实》中均未记载。本书写了一些,意在使读者对审判情况有较多的了解。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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