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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均和(化名)走私普通货物,建议量刑10年,经辩护获得轻判至2年——席均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添加时间:2015年9月1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1年,四川籍人席均和在凭祥先后5次走私共计25.5吨黄连素粗粉发回四川省彭州市某植物提药厂。经公安机关侦查,席均和偷逃共计630044.82万元的税款。

 

控辩交锋

对于席均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各种证据下,席均和走私普通货物的事实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支撑。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席均和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黄连素粗粉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席均和的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为十年。

辩护人韦律师多次阅卷和会见席均和,在看似缜密的证据链条中找到证据漏洞,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席均和购买、发回黄连粉的次数、时间、重量等问题,各相关人员的证词都不一致,基本没有吻合的地方。

而且,每批黄连粉的纯度没有任何证据予以确定,更加无法确定每批货物的价格,进而无法确定偷逃税额。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席均和第五次走私行为,有部分属于走私未遂,应当对该部分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公诉机关认为构成既遂,这是与刑法理论相违背的。


辩护效果

在庭审过程中,韦律师向主审法官陈述了其对该案的辩护理由并得到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席均和的行为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席均和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席均和(化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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