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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超时效追债被驳回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债权超过法定时效,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失去司法保护。近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一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8年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万元,2002年1月张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借到王某1万元。2007年3月张某去世。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9日,原告写信给张某之子(即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未予理会,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已于2007年3月去世,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从2007年3月开始就受到了侵害,原告最迟应当在2009年3月起诉,但原告没有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直到2011年12月份才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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