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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清故意杀人案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国清,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山县东区矿山路46号202房。因本案于2005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春芳,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清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清及其指定辩护人严春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国清因被害人徐菊英向其提出解除恋爱关系而产生矛盾。2005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黄国清与被害人徐菊英在本市海珠区郭墩一巷12号一楼徐菊英的住处因感情问题再起争执,黄国清趁徐菊英不备用手卡其颈部,捂其嘴,导致徐菊英死亡。为确保徐菊英死亡,黄国清还用水果刀切割徐菊英的双手手腕。黄国清作案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国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国清提出辩解意见是:被害人徐菊英的前男友叶海东对其威胁,要其离开徐菊英,还要其赔偿1万元损失费,从而导致案件的发生;作案时其没有捂被害人的嘴部;因对被害人抓其阴部的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用刀割了被害人的手腕,并非出于致被害人于死地的目的。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黄国清在案发后主动把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告知被害人家属,使得案件能顺利侦破;黄国清与被害人因感情纠纷而一时冲动杀人;黄国清归案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黄国清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被告人黄国清与共同租住在本市海珠区郭墩一巷12号的被害人徐菊英建立恋爱关系,后因被害人徐菊英提出分手而产生矛盾。2005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黄国清与被害人徐菊英在本市海珠区郭墩一巷12号一楼徐菊英的住处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争执,黄国清用手掐徐菊英的颈部,捂住徐的嘴部,导致徐菊英死亡(经法医鉴定,徐菊英系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黄国清为了确保徐菊英死亡,还用水果刀切割被害人徐菊英的双手手腕,在留下一张写有“叶海东所害 13632432545”的字条后逃离现场。当天,被告人黄国清告知徐菊英的妹妹徐运弟已杀死徐菊英,徐运弟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发现了被害人徐菊英的尸体。2005年12月1日,被害人黄国清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穗海公刑勘字[2005]第2758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海珠区郭墩一巷12号一楼北侧,房间门锁为挂锁,挂锁上有一串钥匙。房间正对门有一张四角桌,桌上有一把“stainlesssteel”字样的木柄西瓜刀,刀刃上可见血迹;房间北侧双层床下铺有一具呈仰卧状的女性尸体,头东脚西,全身赤裸,尸体下身盖有一张被子,右手呈握拳状,内有一根黑色圆珠笔,靠近尸体右手位置有一叠纸,纸的背面写有“叶海东所害 13632432345”字样,尸体脖子、双手手腕可见伤痕,右手下的凉席上有血迹,左手下的被单上有流淌血迹。从现场提取了桌子上的木柄西瓜刀、黑色圆珠笔、纸张、西瓜刀上的直拍指纹。
  现场照片,经被告人黄国清辨认,确认是案发现场无误。
  2、从现场起获水果刀一把、黑色圆珠笔一支、写有“叶海东所害13632432345”的纸条一张,经被告人黄国清辨认,确认水果刀是作案工具,笔是其本人的,字条上的字是其书写的。
  3、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穗公海刑(技法) [2005]第48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1)死者全身有多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其中左下腹、左大腿陈旧性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死者颈部见弧形、半月形的表皮剥脱,颈部左侧、前部有肌肉出血,左、右侧甲状腺均有出血,右侧舌骨骨折,甲状软骨有出血,说明死者曾被扼颈;(3)死者下唇有粘膜破损,右侧嘴角边有表皮脱落,说明死者曾被捂嘴;(4)死者全脑淤血,双眼结膜、气管粘膜、心包膜、双肺膜均见点状出血,说明死者存在窒息现象;(4)双腕部均有创口,创口整齐,创腔未见组织间桥,结合左右手腕处出血不多,不排除为死后所伤。结论:徐菊英系因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4、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穗公海刑技痕鉴字[2006]第026号痕迹鉴定结论证实:2005年11月26日广州市海珠区郭墩一巷12号一楼凶杀案现场水果刀上的指印为黄国清右手食指所留。
  5、证人徐运弟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26日凌晨4时许,黄国清打电话来说因为徐菊英与前男友叶海东有来往而与徐菊英吵了架,徐菊英提出分手,让其劝劝徐菊英。中午11时40分,黄国清又打电话来说要与徐菊英分手了并说徐菊英借了他的钱、花了他的钱,其劝徐菊英把钱还给黄国清分手算了,徐菊英答应了。15时30分、16时30分,黄国清两次发信息来说杀了徐菊英,并说要杀了叶海东之后去自首。其打电话让住在广州的堂弟徐威通到徐菊英的出租屋看看,但徐威通不知道徐菊英的住址,他去过徐菊英工作的酒楼但徐菊英没有上班。19时许,黄国清又打电话催其快点叫人去找徐菊英,并告知了具体地址,还叫其打电话给叶海东。后叶海东让其到派出所报案。黄国清与徐菊英住在同一幢楼,徐菊英住一楼,黄国清与工友住二楼,半年前开始拍拖,徐菊英说黄国清曾经对她拳打脚踢,主要是黄国清怀疑徐菊英与叶海东还有感情。
  6、证人徐威通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26日16时40分许,其接到在珠海工作的堂姐徐运弟的电话,说黄国清自称把徐菊英杀死了,让其到徐菊英的住处看看。其不知道徐菊英的住址,去了徐菊英工作的茶艺馆但徐菊英没上班。后徐运弟发信息告诉其徐菊英的地址,当其去到徐菊英居住的郭墩路1巷12号时,警察已经在现场了。
  7、证人叶海东的证言证实:徐菊英是前进路春满园酒家茶艺师,其与徐菊英在1998年至2002年是恋人关系,两人分手后偶有联系,互通电话问候一下。其见过徐菊英的男朋友黄国清三、四次,有两次是因为黄国清打了徐菊英,其帮徐菊英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作了调解,黄国清写了保证书。2005年11月26日晚上7时许,徐运弟打电话来说徐菊英被黄国清打了,让其去看看。其打徐菊英的手机,没人接听,后黄国清用徐菊英的手机打过来,其问黄国清是否又殴打徐菊英,黄国清说徐菊英不在,就挂机了。后来派出所打电话来说徐菊英死了。黄国清经常打徐菊英,而且下手很重。

  8、证人朱小丹的证言证实:其与徐菊英、覃艳表租住郭墩一巷12号一楼的房间,黄国清、黄木友、毛建新租住二楼房间。案发当天19时30分,租住一楼客厅的韦延荣打电话来说其所住的房间出事了,让其马上回去。其打电话给徐菊英,但没人接听,后黄国清用徐菊英的电话打回来,反复问其是谁,后来就把电话挂了。其回到出租屋,看到有很多警察。并证实徐菊英搬来出租屋后认识了黄国清,之后开始谈恋爱。最近徐菊英向黄国清提出分手,黄国清不愿意。2005年11月24日16时许,其在出租屋附近看到徐菊英与一名男子在前面走,黄国清在离他们6-7米远的后面跟着。案发后在派出所见到了这名男子,才知道他叫叶海东,但不清楚他与徐菊英的关系。
  9、证人毛建新的证言证实:其与黄国清、黄木友在广州日报同福发行站做送报员,黄国清与徐菊英是恋人关系。案发前一个月他们的关系紧张,曾看到他们在住处的楼梯上打架,听说是徐菊英提出分手,但黄国清不肯。案发当天19时许,黄国清用13533017370(徐菊英的电话号码)电话打来让其帮忙收拾行李。
  10、证人黄木有的证言证实:黄国清与“阿英”(即徐菊英)是男女朋友关系,曾几次听到他们吵架,主要是因为黄国清不满“阿英”与前男朋友有来往。最近一次吵架是在2005年11月24日中午12时许,他们在一楼吵得很厉害,还听到东西碰撞的声音,估计是在打架。
  11、证人覃艳表的证言证实:“王国清”(即黄国清)是徐菊英的男朋友。
  12、证人郑桂妹(出租屋屋主)的证言证实:徐菊英等三名女子租住郭墩一巷12号一楼、黄国清等三名男子租住二楼。
  13、被告人黄国清的供述:2005年11月26日12时左右其回到出租屋,看到徐菊英在睡觉,便责问徐菊英为何没有做饭,徐说已经分手,不愿意再为其做饭,并说其没有钱,不想跟其在一起。其提出让徐菊英还了之前用了其的4000元便分手,徐菊英不同意,二人争吵起来,徐菊英想把其推出门,其打了徐一个耳光,后徐菊英提出最后发生一次性关系,以后双方就没有任何瓜葛。其与徐菊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心想自己这么爱徐菊英,而她却提出分手,失去了徐菊英就什么都没有了,既然徐不想跟其在一起,别人也别想得到徐,便起意杀死徐菊英。其掐住徐菊英的脖子,徐反抗,抓其阴囊,其便骑在徐菊英的身上继续用双手掐徐的脖子,直至徐口吐白沫。其见徐没了知觉,便下床穿衣服,感觉徐还有呼吸,怕徐没死,便拿了一把长30厘米的单刃水果刀在徐的左右手腕各割了一刀,然后用棉被盖住徐菊英。其把刀放回桌面后,找了一张纸,写上“叶海东所害 13632432545”,把纸条放在徐菊英的右手边,把笔插在徐菊英的右手中。其在离开房间时看到徐菊英的钥匙掉在地上,便把钥匙捡起来插在房间的挂锁上,关上房门(没有锁)离开了。其把徐菊英的手机(号码:13533017370)拿走了,后来手机没电,其把手机扔了。徐菊英跟叶海东好上之后向其提出分手,其写“叶海东所害”的字条,目的是想转移公安人员的视线,嫁祸叶海东。
  对于被告人黄国清提出被害人徐菊英的前男友叶海东威胁其离开徐菊英,还要其赔偿徐菊英1万元损失费,从而导致案件的发生的辩解,经查,除了黄国清在庭审的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事实,该辩解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黄国清提出作案时没有捂被害人的嘴部的辩解,经查,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徐菊英的下唇有粘膜破损,右侧嘴角边有表皮脱落,说明徐菊英曾被捂嘴,黄国清该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黄国清提出其对被害人抓其阴部的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用刀割了被害人的手腕,并非想致被害人于死地的辩解,经查,黄国清在公安机关一直稳定地供认,被害人失去知觉后还有轻微呼吸,其怕被害人不死,便用水果刀割被害人的手腕。现翻供否认该事实,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清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国清辩解所提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国清在案发后主动把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告知被害人家属,使本案能顺利侦破;黄国清与被害人因感情纠纷而一时冲动杀人,归案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对被告人黄国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国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敏  
代理审判员 江锦权  
代理审判员 简扬生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威  
书 记 员 王泽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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