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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维修私接照明线路触电身亡 责任各方共赔偿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4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江苏新沂某村的老汉杨新国私拉乱接照明线路,发现线路老化后找来不具备维修电路资质的村民孙远帮忙维修,结果孙远随意用手直接接装电线时触电身亡。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认定杨新国、杨涛以及供电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孙远触电死亡是多个因素间接结合导致的结果,应当根据各责任人的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判令责任各方赔偿共计16万余元。

现年72岁的老汉杨新国是江苏新沂某村人,老伴早年过世后,他就一直独身一人生活着。1996年前后,为了照明,杨新国找人从其侄子杨涛家里的照明线路上接拉到自己家里共用一条线路,但接拉线路既没有申请办理开户手续,也没有安装电表和触电保护器等设施。其后,镇供电站发现杨新国的私自转供电行为存在隐患,并曾停止对其供电,但之后杨新国又找人帮忙为他接通了线路。

去年8月10日下午6点多钟,杨新国发觉家里照明线路已经老化,便找到同村村民孙远帮忙修理。由于孙远并不具备维修电路的资质,在维修过程中,他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随意用手直接接装电线,不料由于线路漏电,孙远当即触电倒地,在“120”急救车赶到时,孙远已经身亡。

孙远的家人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他们认为杨新国、杨涛以及供电公司对这起死亡事故均难辞其咎,应对孙远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他们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新国、杨涛、供电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孙远触电死亡是多个因素间接结合导致的结果,应当根据各责任人的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孙远应杨新国之邀为其修理照明线路属义务帮工性质,而在此过程中孙远触电身亡,杨新国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孙远触电线路属低压线路,杨涛明知杨新国未办理合法用电手续而准许并协助杨新国接拉和使用电源,且没有尽到任何的监管职责,其违法行与孙远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供电公司享受该线路的营运利益,理应承担维护管理义务和触电风险,但其未尽到相关监督、管理和维修责任,对孙远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孙远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关从业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事涉电作业施工,且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最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杨新国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涛及供电公司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死者孙远自行承担,并经过计算判决杨新国赔偿8万余元;由杨涛及供电公司各赔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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