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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聚众斗殴判刑怎么判添加时间:2018年1月25日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wfzls.com/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虹刑初字第6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曹某某于2008年5月31日,在兜售有价票证过程中,采取以假充真的方法,先后3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9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于2008年5月31日下午1时许,指使黄某某(另处)至本市车站南路世纪联华超市门口,将55张100元面值的假上海航空旅游凭证以人民币4,1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仲某某。
2、被告人曹某某于2008年5月31日下午1时15分许,指使黄某某至本市广灵二路122号华联超市门口,将50张100元面值的假上海航空旅游凭证以人民币3,8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某某。
3、被告人曹某某于2008年5月31日下午3时许,指使黄某某至本市广灵二路122号华联超市门口,将100张100元面值的假上海航空旅游凭证以人民币8,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曹某某于2008年6月4日下午2时15分许,指使黄某某至本市长江南路528号门口,欲将517张假上海航空旅游凭证出售给被害人张某某时,黄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08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仲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侯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航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且退赔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且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在审判阶段还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假旅游凭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金伟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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